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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字号权权利冲突有关问题的思考

2008-3-10 13:37:20 来源:3edu教育网 进入论坛

  他人将甲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甲以他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将乙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初审公告,乙以侵害其企业名称权提出异议;他人将丙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被核准,丙以侵害其企业名称权为由提出争议;他人将丁在先注册的商标文字用作专卖店(专修店)的字号登记,丁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提出争议。以上因商标权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引起的诉讼、异议、争议,统称商标权与字号权的权利冲突。商标、厂商名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被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厂商名称,在我国称为企业名称,而办理商标注册和企业登记注册的行政部门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工商机关)。因此,如何认识和解决商标权与字号权的冲突,既是当事人所关注的,也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依据不同的法律获得的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行政职能包括商标注册和企业登记注册,但核准商标注册和企业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不同的。
  
  商标注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在第四条中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并在第三条中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企业登记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据的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名称是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之一,为此,经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登记作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第三条中规定,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在第十条中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上述规定非常明确地表明,一是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取得的两种不同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法律的角度讲两种权利没有孰轻孰重之分。二是商标权与字号权应合理界定。《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第五十二条中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只是限于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此,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使用,一般来说不具有独占性,不能阻挡他人将其在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注册和使用,也不能阻挡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所谓字号权,在法律上企业法人没有这种权利,字号只是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处于一个特定的位置,与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共同组成企业名称,经企业登记注册后取得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是作为一个整体受法律保护的,其中的字号可称为企业字号。在我国,只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按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个人合伙)享有字号权。为便于论述问题,暂把企业字号和个体工商户字号、个人合伙字号统称字号权。
  
  二、申请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应遵循的原则相同,主要程序基本相同首先,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应遵循《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商标法》第十三、十五、三十一条列举了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包括: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进行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在第八条中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则在第三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在第三条中规定,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
  
  其次是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主要程序基本相同。一是申请程序。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第一程序的启动,都是由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和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二是审查程序。受理机关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和申请预核准的企业名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予以驳回。三是公告程序。商标初步审定和核准注册、注销、撤销等,均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四是争议程序。商标获准注册后,在法定期限内,他人可提争议;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五是注销、撤销等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注销获准注册的商标,有关机关可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注册商标。企业法人在注销后即失去企业名称权;有关机关在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也失去企业名称权。
  
  以上原则和基本相同的程序,保证了当事人在平等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汉字(或汉字与其他要素的组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他人同样也可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汉字用作企业字号,经受理机关核准注册或者登记注册后,依法获得公开使用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的权利,审查程序减少或避免了一部分权利冲突,争议程序提供了解决权利冲突的途径。
  
  三、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的管理主体和审查标准不同,使多数注册商标和字号不具有唯一性甲注册商标的汉字与他人的字号相同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如下:首先是管理主体不同。《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作,即统一注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一部分企业名称,主要包括:冠以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不含行政区划的。除此以外的企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企业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这种权限设置,形成的管理主体是一级主管、多级负责,按照我国现有的县以上行政区划的数量,具有核准登记企业名称权的工商机关有320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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