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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应用公允价值例解

2008-1-2 15:09:08 来源:财会信报 进入论坛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分为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衍生金融资产等。衍生金融资产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上述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本文将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进行解析。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概述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

  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其中,财务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不能随意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企业才能将某项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等,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上所指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1)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2)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3)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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