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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笔记1-7章(七)
2007-11-5 13:06:15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进入论坛
第六章、破产法
一、破产界限:
1、实质标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能力等清偿;(2)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3)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4)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达到破产界限,不予宣告的情形: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程序
申请—〉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整顿—〉破产宣告—〉清算—〉财产分配—〉终结破产程序
1、 申请:仅用于法人型企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所在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则为注册地)
2、 受理: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在材料补充后7日内决定;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对之不服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2)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或者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的“作出时间” 为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报债权:
收到通知的1个月内,未收到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破产,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各个债务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责任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便不予清偿。
3、 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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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务人为原告 |
以债务人为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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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程序的 |
在二审程序的 |
已审结正执行 |
债务人单一被告 |
有其他被告等 |
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纠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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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 |
继续 |
中止执行 |
中止 |
中止 |
继续 |
4、 破产中担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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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申报债权 |
债权人申报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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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为他人担保 |
破产企业的保证义务终止,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 |
破产企业承担保证义务;债权人未得清偿部分再向主债务人追究。破产企业承担保证义务后可向被保证人追偿,追偿所得分配给全体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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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为破产企业担保 |
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程序预先追偿。 |
保证人不能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参加破产受偿。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得清偿部分由保证人偿还。 |
因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受理而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
5、 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待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债权人会议(不是执行机关,其决议要由清算组执行,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1、召集和主持: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15日内召开。主席由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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