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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笔记1-7章(二)

2007-11-5 13:06:2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进入论坛

第二章、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设立条件(与合伙企业对比):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投资人

一个中国公民

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投资方式

出资额没有限制,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

可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做为个人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书上予以注明)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做为个人出资的,要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劳务出资

 

 

 

 

 2、各类登记时限15

①设立、变更、注销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后15日内;予以登记或发驳回通知书。

②分支机构登记(在其所在地登记):同上。

  同时,在分支机构登记后15日内,母企业将登记情况原登记机构备案。

③发生变更事项、清算结束后15日内企业要申请登记。

3、事务管理

 ①投资者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没有串通故意损害投资者的人);

②对受托人或聘用管理者的法定限制:(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资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4、解散、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企业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

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数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15日未指定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后60日内,申报债权

持续清偿责任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财产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3)债务;4)返还合伙人出资。

二、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法的适用: 1)该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2)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3)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2、财产转让规定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4)合伙人以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或作退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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