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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笔记1-7章(一)
2007-11-5 13:06:2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进入论坛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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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
制定主体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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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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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经济法的主要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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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仅次于宪法、法律 |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国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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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
|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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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条约或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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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1)主体: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都以自己名义进行的,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泛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而只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主体必须具有一定财产权,有相应的财产作为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主体资格认可:依宪法法律由各级国家权利机关批准成立;依法律法规由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成立;依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依法律法规有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成立。
范围: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与经济法律关系,超越范围则不具有参加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举例:企业能否对外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企业本身可以提供对外担保,但是对外担保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也不能超过上年的外汇收入。)
区分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即使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也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2)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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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
三大特征: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有物质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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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 |
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行为、提供一定劳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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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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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权利也可以成为客体,如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的使用权 |
四、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特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内在真实意思表现于外;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是一种合法行为。
(2)主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从不能成立,主无效,从无效。但主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丧失。
(3)有效要件: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例如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则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第三人可以;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们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或变更。
(4)附条件、期限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必须是:1将来发生的事实,2不确定的事实,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合法的事实,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不涉及法律行为内容。期限与条件的区别:是否必将到来的事实。
例:甲向乙转让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乙使用3天没有质量问题该买卖合同成立,乙向甲付款。则不能作为所附条件,违反第五条。
(5)无效民事行为(欠缺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注意欠哪条要件)
种类: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可撤销法律行为(时效:自行为成立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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