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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否属于诈骗?我们如何挽回损失?
2008-3-4 13:41:41 来源:中国网 进入论坛
问:2007年7月,我让一朋友给诈骗了两万元现金。事由如下:2007年7月,我是经营煤业的,简单的说就是从煤矿上拉上煤给洗煤厂送。提取中间的差价。因我急需煤,一朋友说他的一战友开了个煤窑。于是经朋友中间介绍,我认识了他的战友,经过一帆交谈后。两人经谈讨后。在价格与需求量方面达成了一直。两天后他战友打电话说煤以按排好,让打预付款两万元。可是他没有给我们帐户,只是说到他约定的地方见面,并不让带他俩共识的朋友,要求单独见面。等见面后把钱交他手中,让他打条,他以无笔为由,没写字据。口头后第二天煤就到,让我们去接煤。到第二天说路上有情况,在后来说他要去西安出两天差,等出差回来后在按排,等以此为介,一托再托,共托了五天后,我们在打电话,就一直关机,一直到现在我们都无法与他联系,后来得知他爸的电话,我们打通后把详情一说后,他爸说因两万元,不应该,并说他父子两最近也在发生矛盾,说等他回家后在问问,有过两天给他爸打电话时他爸也不接电话了。事情就这么不了了之。
我想请问,在没有写字据也没有证人的情况下,我们能否报案?这是否属于诈骗?我们应如何做才可以挽回我们的损失?
答:对方这样基本上可以认定诈骗,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由于你交付现金时没有拿到对方的收据,如果对方否认的话,你要回钱的机率非常低。
目前,你可以做一些补救措施。比如给对方打电话,在对方不防备的情况下,把他从你跟前拿走两万块钱的事实录音笔录下来,做为证据提供给公安机关。另外,还有那位给你介绍生意的朋友,你可以让他提供一些证据,证明你跟对方确实存在业务上的联系,当然这个证据是非常弱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则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触犯本罪的,根据诈骗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会有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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