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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保管的相机在单位丢失,让我赔合理吗?
2008-3-4 13:41:57 来源:中国网 进入论坛
问:我们公司有一台相机平时由我保管。上周在上班的时候被别人偷了,然后公司要我折价赔偿相机(合同上有此条款),我想知道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我放在办公室抽屉,但是没有上锁,算不算重大过失呢?还有,哪些法律对此有相关的规定?
答:你与单位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无偿的保管合同关系。 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因保管人没有认真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定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 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承担一般物品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综上,虽然你在保管物品上有一定过失,但并不属重大过失,因此不应当承担相机丢失的赔偿责任。(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