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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钱买房没证据 恋人分手吃大亏

2007-11-6 10:34:00 来源:辽宁法制报 进入论坛

  
  案情

  姗姗和张俊原本是一对恋人,毕业后在丹东市一起居住。2006年初,“小两口”在振安区某楼盘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两人共同的储蓄10万元支付首付。此时,张俊因工作需要出差一个月,这期间姗姗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
  
  没想到的是,张俊在出差期间结识了外地分公司的同事小刘,两人一见钟情。张俊申请调入该分公司,并决定和姗姗分手,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以便另筑爱巢。
  
  张俊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得不到姗姗的同意。无奈之下,张俊只好偷偷地拿出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写的全是姗姗的名字,没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张俊只好诉诸法律,将昔日恋人起诉至丹东市振安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购房合同上是被告姗姗的名字,而且原告张俊又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用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积蓄所买,法院最终判房产归姗姗一人所有。

  说案

  恋人分手后房产究竟该归谁所有,如何解决分手后的财产纠纷呢?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姗姗个人名义买的(即《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按照情理上来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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