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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杯共饮是否会产生照顾义务?
2008-3-4 14:07:48 来源:法律博客网站 进入论坛
检察日报消息:机关干部王某参加朋友宴请时饮酒过量,下楼时不幸摔倒成为植物人,家人将5名同桌饮酒者告上法庭,追索人身损害赔偿。2月25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5名同桌饮酒者共同承担20%的责任,分别赔偿2.5万余元。
王某系某县经贸局副局长,曾和宫某、李某、朱某、徐某在同一企业共事,私交甚密。去年9月4日傍晚,宫某邀请王某到一家涮羊肉饭店喝酒,李某、朱某、徐某和宫某父子5人轮番劝让敬酒,6人喝掉了4瓶白酒和5瓶啤酒,致使王某酩酊大醉。饭后,宫某的儿子去一楼签字结账,朱某、徐某也先后下楼,宫某、李某拖着醉得像摊泥一样的王某最后离开用餐房间。下楼时,王某刚迈下两三个台阶,由于没人搀扶仰面倒了下去,当即鼻孔出血,昏迷不醒。经送医院诊断,结论为“颅内出血”、“颅骨骨折”、“颅内动静脉畸形”等。王某三次住院治疗累计达156天,花去医疗费等40多万元。如今,已出院的王某仍处于植物人状态,经法医鉴定属一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的人身伤害来源于受被告邀请喝酒,王某饮酒过度后5名被告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导致王某摔伤,故在此次事故中,被告方应承担以上数额的20%的赔偿责任,由5名被告均等负担。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预料到饮酒过度会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因此,王某自己应承担80%的责任。
这个案例的法律问题是:公民一起喝酒是否会产生相互照顾之义务?
本人也有过多次醉酒的记录,往往是在同事或同学的搀扶下回家,第二天酒醒后对如何上楼忘得一干二净,想来甚是可怕。我也送过同事,最后与同事之妻一块将同事送到了医院,因为该仁兄醉得叫不醒了,想来甚是可怕。那么,如果朋友酒醉未将其安全送回家,且又发生不虞之事,是否会有法律上的责任呢?
民事法律责任不外以下几种类型: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无因管理之债等。喝酒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一种法律行为,故不存在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之情形;虽为事实行为,明显也不属于不当得利返还、无因管理之债。因此,喝酒这种行为如果产生民事法律责任,只能是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的产生必须以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
那么该案判决中所说的“照顾义务”有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呢?答案是否定的。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同桌共饮”会产生相互照顾义务,法院判定一起喝酒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理由不足呢?
从这一事件的性质看,显然是一起意外事件。虽然致他人醉酒行为不当,但在无法律约束的情形下,当事人对事件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过错,亦即不构成侵权,因此法院不应当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7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上述法律规定确定了公平责任原则。联系本案,虽然当事人并无过错,但共同喝酒交流感情、增进友谊不妨可看作是一种共同利益,因此,如果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该案被告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则比依据子虚乌有的“照顾义务”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更符合法律规范。
关于本案的判决,法律学堂在博客中也作了简短的评论:“这样说理行不行?我看不大行。”与笔者的看法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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