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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关系缺乏相应法律调整
2008-3-4 11:29:31 来源:中国普法网 进入论坛费用。
据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的胡先生透露,航空公司将一名普通学生培养成普通飞行员,需要投入的培养费用在50万元至70万元不等;而一名成熟的机长,航空公司在其身上的投入更是超过200万元。
川航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方志军也曾表示:一个合格的飞行员的确是用金子堆出来的。他算了这样一笔账(见附表)。
因此,当“核心资源”飞行员要离开时,航空公司通常先是极力挽留,挽留未果便索要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劳动法专家关怀对本报记者表示,航空公司在合理的范围内索要赔偿是合法的,劳动法保障的是劳动双方的权益,在保护飞行员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企业的权益。在航空公司看来,公司培养一个飞行员不容易,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一旦飞行员离开,公司将受到惨重的损失。但关怀并不主张天价索赔,他认为“这很不实际”。
在当下,对于飞行员资产价值并没有标准,航空公司的索赔便也从200万元到800万元,甚至是1257万元。
某航空公司一负责人认为,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单方面解除合约,就应当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等经济损失。而一名成熟的机长需要公司长达10年不间断的培训,这期间公司的所有付出以及飞行员的辞职带给公司的损失都应计算在内。
2005年,机长李建国与国航西南分公司的劳动纠纷案中,李建国被索赔800多万元,机长辞职因此被称为“昂贵的人才流动”。在李建国看来,自己在西南航空公司工作了近10年,得到的报酬是60万元;而他提出跳槽时,西南航空公司提出的索赔数额是800多万元,是自己近10年工资的十几倍!
国航一名辞职机长呼吁说,在考量航空公司的损失时,不能忽略一个飞行员飞行10年为公司所创造的效益及飞行员自身的付出。
法律法规的缺位
航空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起淮认为,接二连三发生的飞行员跳槽事件,反映出的问题有六个:一是中国迅猛发展的航空业急需人才。这些年,国有航空公司的飞机数量翻了数倍,但飞行员的人数增长与此不成正比。
二是飞行员的培养途径出现多个问题,运力增加,航校培养能力没有增长,民办航校刚起步,经费师资力量弱。
三是民营航空公司如雨后春笋的异军突起,竞争激烈,直接冲击了天下老大四平八稳的国营航空公司。
四是航空业中的劳动力市场混乱无序,劳动报酬差异太大,引发了飞行队伍的纷纷流动。
五是民航系统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适应行业劳动特点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规定。
六是飞行员的劳动争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而最高法院关于处理飞行员跳槽的规定,太单调,太笼统,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显得不合理。
“我国的飞行员流动管理体制,遭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张起淮说,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实际上是劳动权利之争,应受劳动法的约束。但由于飞行员的特殊岗位,需要付出比其他行业更多的培训费用,目前来看,关于这个费用的认定并没有设立标准。
2005年5月,民航总局等部委下发《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其中规定:飞行员要流动,必须在用人企业与飞行员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参照70万元至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但是,这个部委文件,在李建国与国航西南分公司的劳动纠纷案审理时被认为“并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用来作为劳动争议的直接依据。
人才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正常和必然的现象,飞行员的流动和保持民航飞行队伍的稳定,看起来是相悖,其实是航空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这种趋势也将呼唤和催生更为规范、合理的新的法规出台。
有专家提出:应仿照球员转会制度,建立一个公开的平台、公平的定价,把飞行员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力资源流动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