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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保安的关键在依法治理

2008-3-4 11:15:27 来源:光明网 进入论坛

 

  据《南方都市报》2月26日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5日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七种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等。草案在规定了保安的责任:“保安员上岗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对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或者协助人民警察处理”的同时,还规定了违法追究,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先行赔付;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保安进行追偿。


  依法追究保安的违法行为,其实全国各地都有不断探索。前不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打死小偷的七名保安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文等7名保安在抓获小偷以后,没有将小偷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而是将其活活打死,已触犯刑律,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4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任何人抓到小偷时,都应该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不能对小偷动用私刑,更不能打死了事,否则就触犯了刑法,将受到法律制裁。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是在现实中,不少保安在违法甚至犯罪以后,没有被依法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而是以罚代刑,甚至简单地开除了事。这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在某种意义上是对违法保安的支持与纵容,是对公民人身权力的伤害,更是对法律的溅踏。


  没有执法权的保安队伍,问题由来已久,不时有关于保安打人、乱罚款、妨碍公务、保安成了私企老板的个人保镖、助纣为虐等事情发生。同样在东莞市,一名孕妇在大朗某超市行窃时,被当班保安发现,小偷在被带到保安室以后,被斩断手指,事件在全国引起极大振憾,引起全社会的共愤,强烈要求要严惩违法犯罪的保安。然而,违法犯罪的保安被商场老板放跑,一逃了之,至今没有被抓获,没有被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受害者最后也只是赔钱了事。某市一位60多岁的老农到市政府上访,没想到在市政府这个最应该说理讲理、最应该体现“三个代表”的地方,老人还未进去,就在市委的大门口,在众目睽睽之下,被看门的保安打伤打昏,丢在地上七个多小时,竟然没有人理睬。


  这几年来,保安违法的事时有发生,究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除了保安个人思想素质差、法律观念淡薄、违法执法、工作作风野蛮粗暴外,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严格追究打人保安的刑事和法律责任,没有把他们送上法庭,使他们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也没有对他们进行经济处罚,保安队伍成了法律的禁区。正是由于没有对打人者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由于主管部门的庇护,才使得保安在违法犯罪时,格外胆大,无所顾忌,无疑助长了他们违法犯罪的气焰。因为打人之后,最多是被解雇,“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要找一份新工作,并不是难事,于打人者个人而言,没有任何损失,不用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不用负刑事和法律责任,更不用赔偿经济损失,“不打白不打,打了也是白打”,在一些保安看来,打人自有打人的乐趣,为何不打呢?这就是不少保安的真实想法与态度。保安队伍成了一个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群体。上面的《草案》仍然没有规定对违法甚至犯罪的保安要依法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只是以经济处罚,难收成效。


  保安队伍不是特殊阶层,一样要遵纪守法,任何保安都没有法律豁免权,违法者应该被一视同仁,应该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还要对他们处以经济处罚,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有处罚得伤筋动骨,才能足以令违法者止步。对于保安队伍,既要加强管理,又要严格要求,还要用法律来约束他们的行为,才能使这支队伍成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守夜人,否则他们的存在,反而会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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