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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用工机制僵化纯属误读

2008-3-4 11:15:28 来源:新华网 进入论坛


  2月29日,新华网邀请到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三位嘉宾就《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相关话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他们说,一些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是彻头彻尾的误读。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左)、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右)做客新华网。新华网 王翰林摄

  以下为本次访谈部分实录:

  【主持人】 我们知道确实有些企业非常担心,如果《劳动合同法》落实得不是很彻底的话将会影响公平竞争,我想请问几位嘉宾对这个说法怎么看?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 张世诚】《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是一个大的问题,咱们说“徒法不能以自行”,再好的法也需要落实到实际当中,所以我认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这方面承担着很繁重的工作,也就是我身边的邱小平司长在这方面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 邱小平】 主持人的这个问题说得非常准确,《劳动合同法》不仅是规范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所以法律制定后的关键在落实。而且不同的用人单位是不是都严格执行这部法律的问题会直接影响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公平性。所以如何坚定不移地把这部法律贯彻好是我们当前面临的首要任务。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 郭  军】 刚才两位嘉宾谈的观点我都赞成,《劳动法》1995年1月1号实施。现在《劳动合同法》所面临的很多问题是当年《劳动法》实施过程中所遗留的问题,《劳动法》在执行过程中,企业自觉遵守的意识、员工主张权利的意识包括执法机构的执法力度上有些不足,所以导致劳动关系的问题大家法律意识是淡漠的。很多企业加班不支付工资,到年底很多企业还振振有辞,把这个作为盈利的很好的支持点,《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依然会面临这些问题。

    《劳动合同法》能不能很好的执行,很多企业也提出这样的担心,就是害怕自己遵守了法律,而其他不遵守法律的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却得到了利益。《劳动合同法》的评价我一直有这样一个观点:《劳动合同法》本身的问题和执法的问题一定要区别看待,不要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咎于《劳动合同法》本身,我个人依然认为《劳动合同法》有一个很好的基础,下一步确实就存在着如何把这个法执行好。我们现在首先做到了有法可依,下面就是其他方面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们工会也有很大的责任加强监督企业对法律执行的情况。同时,司法部门和媒体都要做出更多的努力。 

    【主持人】很多网友也很想了解《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劳动保障部门做了哪些工作贯彻这部法律?

    【邱小平】劳动保障部门是法律明确赋予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对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高度重视,在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及时对法律的贯彻实施做出了部署,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主要开展了这么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和有关部门一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宣传月、举办了不同层次的培训、组织了全国的法律知识电视大赛等各种宣传活动,为这部法律的实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监管。各地普遍制定《劳动合同法》示范文本供用人单位参考,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企业用工动态,对企业减员动向及时进行监控和预警。

    三是完善配套法规政策,清理相关法规政策,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制订贯彻实施的条例。一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已经出台了实施的意见。

    四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纠正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总的来说,就是在这几方面开展了工作。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把抓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对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些问题。比如,针对一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僵化用工机制,提高用工成本等等看法进行释疑解惑工作。

    二、配合有关方面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条例,加强法律条文的操作性。

    三、加强劳动用工指导和管理,特别是要把执法作为一个重要手段,及时查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

    【主持人】有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规定会导致用工僵化,在这里请几位嘉宾谈谈对这种观点的看法。

    【张世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这次企业界反映得比较大的问题,大家都觉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使劳动者重拾“铁饭碗”,这个理解是完全没有领会这部法的有关规定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了一个界定,叫做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合同。不像劳动合同里面说一年、两年到期了,这个合同里面不说哪天到期,是一个没有确切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认为是属于三种劳动合同形式当中的一个基本的常态的劳动合同。但是并不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一个永久的、终身的、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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