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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还贩毒 害人更害已

2008-3-4 17:15:01 来源:本站原创 进入论坛


  昨日,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吸毒犯毒的共同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四被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苏某于2004年3月17日因吸毒被上海市闸北区分局强制戒毒一年,被告人辛某、朴某于2006年11月3日因吸毒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强制戒毒6个月。被告人苏某与被告人朴某在佳木斯戒毒相识。2007年6月至7月份,三被告在吸毒的同时,还把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邓某、全某、金某。毒品主要来源是从苏某处所得,以0.7克每小包的形式出售,其中,被告人苏某伙同其朋友刘某(曾于200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佳木斯前进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6月5月22日减刑释放)共同贩卖冰毒8.4克,得赃款8500元;被告人辛某共贩冰毒2.1克,得赃款4000元;被告人朴某共贩冰毒1.4克,得赃款1600元。

  经法院审后认为,四被告在吸毒的同时,还贩卖毒品甲基本丙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系主犯,其他人系从犯。另外,被告人刘某系累犯。被告人苏某、辛某、朴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协助抓同案犯,有立功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吸毒还贩毒,害了别人最终也害了自己!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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