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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之机监守自盗 事情败露受到处罚
2008-3-4 17:15:09 来源:本站原创 进入论坛
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海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王海涛系滁州市扬子路博科网吧的一名聘用人员。2007年9月3日,王海涛在值班时,趁老板一家人外出吃饭之机,偷拿吧台上的一串钥匙,分别打开仓库门和其中存钱的小铁皮箱,窃取现金830元。9月9日,又利用自己值班的优势,趁老板不在之机,采取上述同样方式窃取小铁皮箱里的现金655元。9月24日,王海涛再次来到网吧,趁无人注意,利用偷配的钥匙,窃取小铁皮箱内现金900元及两条芙蓉王牌香烟。芙蓉王牌香烟在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海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海涛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